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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说法 | 复试纪法红线莫触碰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4-03-25

【案例简述】

某高校一学院院长张某担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复试期间违规发短信向多名考官打招呼要求关照2名考生,并违规修改二人试卷答案和分数。张某受到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四级降为五级;2名违规入学的研究生受劝退处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职人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违规修改考生试卷答案和分数,应受到行政处分;如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则构成职务违法,应依法受到政务处分或处分;如其系中共党员,其行为违犯党的工作纪律,应同时受党纪处分。

2.张某违规向考官打招呼并非“小事”“小节”,系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增强“国家考试”意识,坚决抵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自觉维护复试公平公正;要按规定回避,廉洁自律,不说情打招呼,不索要、收受考生和家长财物,不参加由考生和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来源:中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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